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崇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9,26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7,23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757元,及其中新臺幣39,929元,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0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3,202元,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