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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姿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366元,及其中新臺幣13,766元,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千分之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其應計付之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95元,及其中新臺幣9,395元,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千分之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其應計付之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600元,及其中新臺幣13,000元,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千分之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其應計付之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