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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瑞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1,296元、新臺幣7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8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296元
陳瑞美
自民國95年0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70000元
陳瑞美
自民國95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95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95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以下同)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41,296元整,及自民國95年0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70,000元整,及自民國95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金管會合併函文影本、契據影本及電腦帳務明細各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