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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2,884元,及自民國9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02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62884元,及自民國94年0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