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銘墉即許鈞荃之繼承人
許莘即許鈞荃之繼承人
許銘彰即許鈞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鈞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54,0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41號
利息:
| | | | | |
| | 許莘即許鈞荃之繼承人、許銘彰即許鈞荃之繼承人、許銘墉即許鈞荃之繼承人 | | | |
| | 許莘即許鈞荃之繼承人、許銘彰即許鈞荃之繼承人、許銘墉即許鈞荃之繼承人 | | | |
| | 許莘即許鈞荃之繼承人、許銘彰即許鈞荃之繼承人、許銘墉即許鈞荃之繼承人 | | | |
違約金:
| | | | | |
| | 許莘即許鈞荃之繼承人、許銘彰即許鈞荃之繼承人、許銘墉即許鈞荃之繼承人 | | | |
| | 許莘即許鈞荃之繼承人、許銘彰即許鈞荃之繼承人、許銘墉即許鈞荃之繼承人 | | | |
| | 許莘即許鈞荃之繼承人、許銘彰即許鈞荃之繼承人、許銘墉即許鈞荃之繼承人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經查被繼承人許鈞荃已於113年03月08日死亡,現債務人許銘墉、許莘、許銘彰已依法繼承其遺產(詳附件:繼承系統表),則債務人許銘墉、許莘、許銘彰應在遺產範圍內連帶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均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一)被繼承人許鈞荃前於民國110年07月0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被繼承人許鈞荃尚積欠聲請人13,539元,及自民國113年03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3年04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二)被繼承人許鈞荃前於民國111年09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被繼承人尚積欠聲請人247,221元,及自民國113年0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三)被繼承人許鈞荃前於民國113年01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被繼承人尚積欠聲請人193,255元,及自民國113年0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三份、帳卡資料三份、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