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寶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傑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曉菁
一、債務人寶琦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523元,及其中新臺幣111,000元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智傑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523元,及其中新臺幣111,000元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