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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峻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75元,及其中新臺幣9,275元,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36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民法第203條所明定。查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依債權人提出之借貸契約書第三條所示,兩造間僅約定借貸期間之利息,未約定遲延利息,債權人未提出約定遲延利率之釋明文件。故依上開規定,其請求利息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5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