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凃明興
葉敏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7,096元,及自民國9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07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1,883元,及自民國9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3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