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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富承  

            黃廖寶春
一、債務人黃富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94,59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富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廖寶春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富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8,60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富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廖寶春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