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詩玄
蘇月裡
古智雄
一、債務人古詩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994,31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古詩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月裡、古智雄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古詩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7,27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古詩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月裡、古智雄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古詩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286,93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古詩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月裡、古智雄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