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志銘
鄭林玉珠
一、債務人鄭志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28,198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1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志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林玉珠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