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詹益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彥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1,20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66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