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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喬珞  
            曾博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01,41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侯喬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7,40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3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