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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宗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5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62元
蔡宗諺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4562元
蔡宗諺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62元
蔡宗諺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宗諺前就讀穀保家商及黎明技術學院邀同案外人林曉惠(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2,36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查案外人林曉惠業於109年10月19日死亡,經向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站查詢其繼承情形,法定順位繼承人全數拋棄或過世,爰將上情陳報鈞院參酌。(三)詎債務人蔡宗諺自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56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3.法院查詢繼承函文 4.繼承系統表 5.債務人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