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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賢德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