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索爾視覺效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草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5,505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0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付款時程同意書所示,並無約定遲延利息債權人可再請求複利,且未提出其他釋明文件,故債權人請求逾前開第一項所示範圍,為無理由,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