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漢創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美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美貴
蔡勛丞
徐雪雲
一、債務人漢創企業有限公司、陳美貴、蔡勛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51,14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一、債務人漢創企業有限公司、陳美貴、蔡勛丞、徐雪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68,34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