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林敬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沅鼎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士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捷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1,51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52,008元,及其中新臺幣948,731元,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