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賢恩
李萱懿
李明恭
一、債務人許賢恩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58,838元,及如附件聲請狀之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許賢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萱懿、李明恭向債權人為連帶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