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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俊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0,500元,及其中新臺幣151,708元,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456元,及其中新臺幣14,292元,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6,956元,及其中新臺幣117,619元,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