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許書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漢創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美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勛丞即蔡漢蒼
徐雪雲
一、債務人漢創企業有限公司、陳美貴、蔡勛丞即蔡漢蒼、徐雪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一)新臺幣1,091,3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漢創企業有限公司、陳美貴、蔡勛丞即蔡漢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二)新臺幣1,585,296元、(三)新臺幣198,5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