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允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下稱系爭通知書),固記載發票人及受款人等。然聲請人提出之系爭通知書所載之票據種類及發票人均與聲請狀不符,且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