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仲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姿  
代  理  人  陳志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遺失如附件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系爭支票之付款人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公司」,設於臺中市西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非在本院轄區,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