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北大荒飲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下稱系爭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系爭證券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4年10月1日通知其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3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自難認其已釋明系爭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