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王喜美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忠和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丁輝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秀英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許王玉慧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翁志誠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潘建羽
聲 請 人 翁崇彬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翁碧霞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翁翠霞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宗琦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淑容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淑婷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美智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美雲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陳周美捉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陳俊嘉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伯輝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伯昌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淑芬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共有物之簡易修繕或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民法第820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遺失之共有股票單獨聲請公示催告,應屬適法,准對於持有附表1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表2所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3所示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表4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附表5所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