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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陳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麗風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麗風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前已聲請呈報其為相對人麗風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72號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72號呈報清算人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再次聲請呈報其為麗風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核屬無必要之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