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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林欽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業已解散,聲請人提出解散登記等資料,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司字第413號於民國114 年11月28日受理在案,故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