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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286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鏗翔  
債  務  人  李文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經查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位於新北市萬里區,係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證,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