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042號
債  權  人  洪禹婷  



債  務  人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對於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內分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師分公司等之,惟以上第三人公司之公司址設在臺北市大安區、中山區、中正區、高雄市左營區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皆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