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25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晉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潔芳即柯恩典之繼承人、柯偉俊即柯恩典之繼承人、柯偉基即柯恩典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溫潔芳即柯恩典之繼承人、柯偉俊即柯恩典之繼承人、柯偉基即柯恩典之繼承人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持本院90年度執速字第4219號債權憑證聲請執行,並陳報目前查無財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柯恩典業已於106年4月1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債權人雖陳報溫潔芳、柯偉俊、柯偉基為債務人柯恩典之繼承人,惟未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函文等事項,致本院無從確定債權人所陳報之人是否確為債務人柯恩典之繼承人。經本院於114年10月28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執行命令於同年10月31日送達債權人等情,有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未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經本院再於115年1月7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 日內補正,該執行命令亦於同年1月8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溫潔芳、柯偉俊、柯偉基為債務人柯恩典之繼承人之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準此,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