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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6758號
債  權  人  富達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聖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萬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債權人未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4年1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4年12月16日命其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4年12月19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字106758號 財產所有人:賴萬忠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北投區
行義
519
203.34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2
臺北市
北投區
行義
520
120.53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3
臺北市
北投區
行義
521
5.94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4
臺北市
北投區
行義
522
0.94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5
臺北市
北投區
行義
527
23.32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6
臺北市
北投區
行義
528
10.70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7
臺北市
北投區
行義
536
18.90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