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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8871號
債  權  人  揚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得裕  
債  務  人  張廷玉  
債  務  人  張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留置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牌照號碼BGH-8280之車輛,並陳報該汽車日間停放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於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