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8871號
債 權 人 揚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得裕
債 務 人 張廷玉
債 務 人 張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留置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牌照號碼BGH-8280之車輛,並陳報該汽車日間停放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於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