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987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劉佩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君晟貿易有限公司之薪資及營利所得債權,並請求向郵局、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後執行。據查,本件第三人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