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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7344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白智豪    0○○○○○○服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一、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監所勞作金、保管金債權,而債務人目前於桃園市龜山區之台北監獄服刑中,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