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744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楊曉芬
債 務 人 馨堡貿易有限公司(93年9月6日解散)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之0
法定代理人 紀炘彤
黃瓈瑱 住○○市○○區○○○街00號0樓(遷 出國外)
債 務 人 蕭碧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馨堡貿易有限公司換發債權憑證,並請求查詢債務人蕭碧蓮之集保及郵局帳戶資料,經查債務人馨堡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址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債務人蕭碧蓮之戶籍地址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