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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172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郭家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不生補正之問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09年10月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