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616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俊達
住○○市○○區○○○路0段0000號4樓
債 務 人 陳志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江谷川 住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3段60巷12弄44
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
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