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3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6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彥銘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林淑靜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在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資料,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桃園市八德區,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