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6847號
債  權  人  悅心記憶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甫  


債  務  人  范沛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局帳戶及集保帳戶等資料,以執行其薪資、存款及股票債權,經查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證,本件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