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766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債 務 人 諶韋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奇意商行、高順人資股份有限公司、福壽工程行及寶興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公司址分別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永和區及桃園市,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送如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