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105號
債 權 人 興創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住同上
上 一 人 陳鳳龍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徐琦絜
住○○市○○○○路000號9樓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鑫宇光電有限公司、楊介一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楊介一已於112年10月24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另債務人鑫宇光電有限公司於111年10月21日經廢止,債權人復未陳報債務人鑫宇光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