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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41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楊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楊婷婷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執行,據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陳報,第三人公司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