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28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芝逸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債 務 人 歐艾迪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6
兼法定代理 張允明  住屏東縣○○市○○街000巷0號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營業所、住居所係在臺北市中正區、屏東縣屏東市,有債務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