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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68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謝昇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惟查,上開第三人址設於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至2樓,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非屬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