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69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蕭成其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公會查詢債務人蕭成其投保資料,故現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蕭成其居住於桃園市龜山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