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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80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務  人  高林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
  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屬於應執行
  之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