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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046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  務  人  羅秀雲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