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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73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郭國清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執制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 項、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在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資料,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而債務人設籍桃園市蘆竹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