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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0536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苡薰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順仁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鄭順仁已死亡,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無繼承人,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已向家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提出已為聲請之證明文件,及民國96年間之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鄭順仁之證明文件等,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9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