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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29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及局開戶資料,以執行其薪資及存款債權,故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住所地及居所地位於新北市蘆洲區,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